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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酷刑”
的发明和改良者,倒是虎吏和暴君,这是他们惟一的事业,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。
——鲁迅《南腔北调集-偶成》。
但是一个好人,除了自身肉体精神要承受一种非人折磨,心理上,亡妻的悲哀和幼子分离二十载的那一份痛苦,在铁窗牢狱中无法去哺育的一份心情,谁去想,都会心寒泪下.....
遑论新国初生,民生复苏,在两大战役之后的人民已经事实上苦不堪言。
像胡巴赖之流,为恶十数年,少有人当头棒喝,还是恶疾爆发,数之不尽之后,才被就地正法。
或许人之初,性本善。
这一种说教不无道理。
可是一方面是为恶无人管,一边是用刑过于冷酷......
旧时的官府一直常用刑具分:笞,杖,讯杖,枷,杻,索,鐐。
这些是刑具,不是行刑的手法。
而还有数不清的各种刑具是普通的人看不到的,特别是黑暗牢狱中潜伏着用来酷刑逼供的那些刑法刑具,更是看了令人发指。
笞、杖,皆以荆条为之,荆条就是长成的毛竹,结实的木棍。
或者拇指粗细的竹条、木棍。
笞刑具,大头(木棍、竹棍、竹板)径二分七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
也有藤蔓小树的树枝,去结削平。
笞刑,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
刑杖,(木棍、竹棍、竹板)皆长三尺五寸(1.16米)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
《明史?刑法志一》规定杖刑,是指用大荆条、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
这样一看,笞、杖,二者性质相同,轻重有别。
一般对女犯用笞,极少用杖,如果是杖,则用刑有点过重。
讯杖(特制硬木夹棍)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
专用逼供所用。
一些朝代(元明清)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
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
宋、元两代刑法都有“去衣受杖”
的规定。
所以从古代正史野史的许多故事,来通过时空看历史,犯人都是一直光着身子在公堂当众熬刑、受审。
唐宋两代杖责是指荆条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。
尤其是宋朝的庭杖,很多典籍有记载,并不是专门只打屁股。
简直是乱打一气,难怪官员无端枉死很多。
“扬州八怪”
之一的郑板桥。
曾任山东潍县县令,主张不要打屁股,而改为打后背。
他说刑律中之笞臀,实属不通之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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